牵连犯跟吸收犯的区别在于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二、什么是牵连犯—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牵连犯有三个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的处理法务时刻提醒您,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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