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四个,不用分析,谢谢
一、被告人王某自1984年4月以来,与本厂工人赵某的妻子周某勾搭成奸,10月,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和周某共同策划谋杀赵。王提出具体办法:由王提供毒药,周寻机投毒;并商定在10月18日趁赵吃晚饭时,将毒药放到饭里,将赵毒死。周某当时虽然已同意这个办法,并已将王提供的毒药放好备用,但因其3岁的儿子经常与赵一起吃饭,她担心可能把孩子毒死,加之害怕投毒杀夫国法难容,于是没有按照商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来周某要断绝与王某的关系,摆脱王某,故将此事揭发。
1、 问周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二、被告人朱某,某县公安局干部。1998年5月18日晚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已经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查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到:“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某认为是有人偷东西,变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王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100多米远处朝人影开了一枪,张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子弹从后背射进,从前胸穿出)。被告人向本单位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三、某二人撬门进入居民家中进行盗窃,但盗窃的金额不大一般会如何处理?
一人17岁,一人19岁,19岁的A是在B的带领下进行盗窃的。
四、 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两家东西相邻,2002年7月下旬两人因修路及其他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互相误骂,陈美娟遂怀恨在心,决虑报复.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陈美娟从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从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兰英家院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次日晚,陆兰英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上叶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黄某经抢救后脱险,陆兰英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后引发糖尿病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性低钾血症,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救治,陆兰英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陆兰英死后,其亲属邻里在门前瓜棚下为其办理丧事中,发现未被采摘的丝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怀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察,陈美娟被抓获.
1.被告人陈美娟的行为与被害人陆兰英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被告人陈美娟往被害人户外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二、刑事案例!悬赏50!帮忙解答!谢谢!
抢劫罪中止,构成罪(未遂),期间轻伤害依附罪以实质的一罪依罪论处。
1、抢劫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该罪犯的主观方面发生了改变,一、客观条件成就导致主观犯意转而,放弃抢劫;二、抢劫罪的法定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主观放弃未完成;三、未完成有嫌钱少的客观因素在其中,但主要是该犯因抢劫的最终目的未达到而主观上主动放弃了抢劫(如该罪犯要抢1万元,但在实施中发现只能抢100元,主观上遂放弃抢劫行为)。
2、构成罪(未遂),该罪犯的行为已实施,但在被害人的哄骗之下产生了错误认识,暂时停止了犯罪行为,但同时仍欲达到其犯罪目的,只不过在这里产生了一个犯罪行为的中断,这一中断并没有使罪犯主观放弃犯罪行为和目的,故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和犯罪中止的彻底性,仍构成,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未遂。
没想到这个案子又被问出来,还记得曾和此案的定案法官一起讨论过。当时我与法官意见略有不同,争议焦点集中在“罪是中止还是未遂”,毕竟做律师久了总是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维护犯罪嫌疑人,最后的判决如上两级检察院和两审法院均同意该案判决,现在看来是没错的。
三、法律,刑法案件
对张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张某私自在墙上连上电网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签于其本意是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不具有主观恶性,因此应当减轻对其量刑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应将电网拆除。不懂就追问,懂了就采纳。
四、刑事诉讼案件
一般会在1个月内判决,应当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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