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5、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6、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建议参考:
1、在申请仲裁前,建议当事人先进行协商和解,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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