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企业兼并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地人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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