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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否废止?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未废止。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改革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于 1993 年 7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7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建议参考: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信息,建议你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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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否废止?》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qyldzycltlsff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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