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199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的形势和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调解、仲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与《条例》相比,更加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条例》被废止。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都有详细规定。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3、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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