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如何管理员工病假单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供病假单就可以享受病假待遇,但如果劳动者因一般疾病而开出来3个月的病假单时,用人单位对此有所怀疑而要求劳动者进一步提供病历本和用药记录以便判断和核实是正当的,不过最好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规定或在中进行约定,不然劳动者就是不交,法官也不一定会接受用人单位的辩解,毕竟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和要求,而且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病假单,法官基本是认可的,除非假得太明显,比如连续N份都是同一个医疗机构的连号病假单。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医疗管理,避免弄虚作假,要求劳动者在指定的可以报销的医院就诊,这一要求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涉及社保部门报销额度问题,但法官并不会凭此要求而不认劳动者提供的其他医院的病假单,即使是千里之外的医院开出的病假单也一样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所以从管理上看,指定就诊医院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法律上并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到指定的医院就诊。一些用人单位内部自设医生岗位或医务室,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及时得到救助,另一方面可以对病假是否合理提供专业意见,但两者发生矛盾时,还是不足以凭此否定劳动者的病假单。
二、返聘劳动者有无医疗期
返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是,不适用劳动法,也就不适用医疗期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中途解除或期满终止合同的各类麻烦。但是他们也是正常人,也会生病,一样需要正常的病假和治疗,所以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还是会参照劳动关系予以管理,这样不仅是满足返聘劳动者的生理需求,而且能够体现人性化的管理。至于法律上,因系民事关系,所以关于医疗期及其待遇乃至医疗补助费,均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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