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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共享吗?

一、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按照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来说: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产假工资,按照经核定的当年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2、女职工产假工资是否封顶保底,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统一,即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费,亦不享受待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亦按此标准享受产假工资。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休产假的实际天数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每月按30天计算。

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共享吗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因此,如果职工已经从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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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企业如何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共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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