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王丽与某婚纱摄影店签订到职约定协议书。摄影店聘请王丽担任数码设计一职,工作地点为摄影店及其他临时工作场所,双方权利及违约责任,摄影店于每月20日起核发工资,活动专案结束立即发放奖金;
其后,王丽在摄影店任职期间每日填写设计部日程表,记录每日客户姓名、设计片数及P数工作量。2014年,王丽因私自为亲友加P被摄影店处罚且44个客户未收款共计7010元。王丽因违反摄影店内部员工管理制度规定被勒令辞退并办理辞职交接手续。其后,摄影店仲裁要求王丽赔偿因加洗照片不入帐损失2万元。王丽提出反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到职约定协议书能否据此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因此认定用人单位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评析:
本案的关键焦点在于《到职约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满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发放、违约责任等主要权利义务事项,如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必备要素且双方签字认可,则到职约定协议书实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既能够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又固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实现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功能。故本律师认为到职约定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则视为双方实质上签署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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