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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性冷淡可以作为离婚依据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比较多,如存在家庭暴力、一方配偶、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妻子性冷淡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依据?下面由法行时刻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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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后是有履行夫妻义务责任的,如果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依据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行时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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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妻子性冷淡可以作为离婚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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