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终止妊娠没有侵犯的生育权,且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即无法因此要求赔偿等,但若是双方需要离婚的,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生育权被侵害是否能离婚
生育权被侵害是能离婚的,离婚方式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起诉离婚: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三、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妻子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一、妻子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并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对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并不会涉及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二、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内容有哪些?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具体内容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对于生育权的认定,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涉及到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存在不道德的情况,但并不违法,相关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后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导致离婚的,应当根据离婚的程序处理,无论如何都是要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没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并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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