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逃出资的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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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 抽逃出资后受让股东的责任抽逃出资后受让股东的责任: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法务时刻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处理抽逃出资的股东的相关知识,股东抽逃出资会被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承担一定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责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务时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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