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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纠纷中“医保已报销部分”能否主张赔偿?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通常受害人医疗费的一部分已经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时报销,那么该部分医疗费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8月2日,张家口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闫某因“吞咽困难”入住某某医院胸外科,进行相关手术。手术后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期间脱机拔管困难,出现肺部感染,急性脑梗死等多种症状,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某某医院对闫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与闫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庭审中,原告医疗费损失主张620377.70元,被告某某医院辩称原告实际医疗费损失为医保报销后金额233390.72元,对于医保报销部分应当扣除。




法院判决


因该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某某医院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医保报销不能减免某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按照620377.70元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损失金额。宣判后,某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保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范畴,医保报销属于社会保险合同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律范畴,医保报销和人身损害赔偿由各自的法律规范调整,越过各自的法律规范贸然“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合逻辑。况且,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如果将受害人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会显著地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本案中,原告虽经医保报销,但仍可向被告主张全部医疗费62037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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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桥西区法院
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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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人身损害纠纷中“医保已报销部分”能否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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