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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篇)

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第1篇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应聘到被告处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每天996的工作强度下尽职尽责的工作。2020年3月29日,被告因琐事将原告辞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达到预期结果。

无奈之下原告向普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7月12日作出了普劳人仲裁字[2020]第16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并认为:一、被告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原因是:1、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员工入职登记表》缺少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因此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工资9万元;2020年3月29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万元。

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第2篇

《_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内容上看,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用人单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提出该《员工入职登记表》实质为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虽主张原告之后拒绝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_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解释》

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第3篇

2019年4月20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入职工作,职务为销售部经理,2020年3月29日,被告将原告辞退,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入职后,被告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入职时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签字,该登记表上有试用期10天以内无工资的记载。原告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实发工资总额为94456元、其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213元。 另查明,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一倍工资9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748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60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7月12日作出长双劳人仲裁字[2020]第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辩解、《员工入职登记表》、《辞退员工审批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长双劳人仲裁字[2018]第13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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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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