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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网友咨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律师补充:

  犯罪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就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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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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