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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证”全称是什么?和“QS”有什么区别?

一、“sc证”是什么?和“QS”

sc证的全称是食品生产许可。

SC和QS的区别:

1、名称不同:

(1)SC全称是食品生产许可。

(2)QS全称是食品生产许可证。

2、认证范围不同:

(1)SC认证范围是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化妆品、塑料和纸包装容器、食用化工产品、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牙膏。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2)QS认证范围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3、标志不同: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4、法律依据不同:

(1)SC的法律依据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QS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QS认证

搜狗百科-食品生产许可

二、请问大家由于业绩没完成,公司有权利开除员工吗。国企

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现在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现在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三、除名,开除,辞退,辞职,自动离职有何区别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注: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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