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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死亡定性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司法鉴定死亡定性的标准是:

1、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2、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3、确认试验:

(1)、脑电图呈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三项中至少有一项阳性。

4、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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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司法鉴定死亡定性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sfjdswdxdbzssmy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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