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双方起诉法院判决如下:
(一)人院进行调解。
(1)经调解和好,达成和好协议,将协议记录存卷。
(2)经调解离婚,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1)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离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或与他人同居;
2.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dubo、xidu等屡教不改的恶习;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一方被,另一方提起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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