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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也叫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

  律师解答:

  行政协议的效力性认定是审查行政协议是否依法依约履行的前置条件。行政协议一旦宣告无效,则不具备法律羁束力以及不发生相应的履行效力。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合同的无效可以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合同全部无效,也可以判决合同部分无效。在行政法上,考虑到行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管理目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应当尽可能减少无效行政协议的适用。

  律师补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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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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