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捞”事件的警情通报中将双方行为定性为“互骂”没毛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他们也没问题,可针对网友们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却只字未提!
比如水果捞店家究竟有没有缺斤短两?三人辱骂未成年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骂常同学“小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水果捞店家因何能换个地方继续开张?这些问题都需要当地相关部门予以说明澄清,否则“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难以服众。
8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就“水果捞”事件发布了警情通报,通报中将涉事双方的纠纷定性为“相互辱骂”,因此辱骂常同学的三人和为了保护自己女儿而反击的父亲都受到了处罚。水果捞店家方面的三人分别处以5日拘留、500元罚款和300元罚款,而常同学的父亲也受到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中表示他们四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请问他们是违反了哪条规定?如果通报能再具体一些,是不是也能让大家明白常同学的父亲被罚的原因,这是通报中不严谨的地方。
从四人被罚的罚款金额以及拘留时间来看,当地派出所可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来进行的处罚:对他人进行辱骂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水果捞店的三人,最严重的处罚是5日拘留和500元罚款,算是辱骂他人情节较轻中的顶格处罚,但与此同时,常同学的父亲也受到了对等的顶格处罚,这是不是有些不妥?尽管水果捞店是三人被罚,但她们三人都有辱骂他人的行为,而且还公然辱骂未成年人,这算不算情节严重?
警情通报中称常同学的父亲抵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那么究竟是谁导致的矛盾升级?这样的描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常同学的父亲来了之后,才导致的矛盾升级的。
常同学的父亲为了求证对方是否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拿着那盒水果捞准备去其他摊位复称,并且叫店家跟随,他这样做有何过错?而真正让矛盾升级的,难道不是水果捞店家的横加阻拦和恶语相向吗?
当然了,常同学的父亲的确存在辱骂对方的行为,被处罚也没问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只对行为本身进行处罚。但不得不说的是,他在自己女儿被那样侮辱的情况下,能控制住不动手就实属不易了,如果换作是某些“光头大哥”,恐怕三位骂人者已经躺地上了。
除此之外,网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水果捞店家到底有没有缺斤短两,这个问题十分关键,因为这是双方矛盾的爆发点,也是双方冲突的根源。
如果店家没有缺斤少两,那么常同学拒绝购买水果捞的行为就十分欠妥,店家加工好了她不要,就意味着店家要把那份水果捞扔掉或者自己吃掉,怎么着都是赔本。
但如果店家的确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是否应当针对此事进行处罚?就算这不归派出所管,但事发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介入了调查,那么调查的结果呢?究竟有没有缺斤少两?是不是该给公众一个答案?
还有,水果捞店辱骂常同学是“小三”的行为,真的仅仅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吗?有没有涉及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罪名——侮辱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水果捞店的三位工作人员,在公众场合辱骂15岁的常同学是“小三”,算不算公然侮辱他人?辱骂未成年人算不算情节严重?说常同学是“小三”算不算捏造事实?
最后,水果捞店已经开不下去了,据网传消息他们一开始换了个地方继续摆摊,只不过被当地的“热心群众”扒了出来,导致无一人消费。并且,还有人往摊位上扔鸡蛋,这样的行为不可取,但的确大快人心。
可问题又来了,水果捞店开不下去是当地“热心群众”的功劳,是广大网民不允许这样的店家存在,那么水果捞店为何丝毫没有受到此前行为的影响而能继续在当地夜市摆摊呢?难道辱骂消费者的行为就罚款了事?事过之后还能继续摆摊?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店家到底有没有缺斤少两!把他们家的称拿去检测一下,或者把那份水果捞复称一下,真的就那么难吗?太原公安局迎泽分局的警情通报,显然难以服众!#央媒评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的通报##头条创作挑战赛##警方通报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多方回应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时事热点头条说#
比如水果捞店家究竟有没有缺斤短两?三人辱骂未成年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骂常同学“小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水果捞店家因何能换个地方继续开张?这些问题都需要当地相关部门予以说明澄清,否则“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难以服众。
8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就“水果捞”事件发布了警情通报,通报中将涉事双方的纠纷定性为“相互辱骂”,因此辱骂常同学的三人和为了保护自己女儿而反击的父亲都受到了处罚。水果捞店家方面的三人分别处以5日拘留、500元罚款和300元罚款,而常同学的父亲也受到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中表示他们四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请问他们是违反了哪条规定?如果通报能再具体一些,是不是也能让大家明白常同学的父亲被罚的原因,这是通报中不严谨的地方。
从四人被罚的罚款金额以及拘留时间来看,当地派出所可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来进行的处罚:对他人进行辱骂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水果捞店的三人,最严重的处罚是5日拘留和500元罚款,算是辱骂他人情节较轻中的顶格处罚,但与此同时,常同学的父亲也受到了对等的顶格处罚,这是不是有些不妥?尽管水果捞店是三人被罚,但她们三人都有辱骂他人的行为,而且还公然辱骂未成年人,这算不算情节严重?
警情通报中称常同学的父亲抵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那么究竟是谁导致的矛盾升级?这样的描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常同学的父亲来了之后,才导致的矛盾升级的。
常同学的父亲为了求证对方是否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拿着那盒水果捞准备去其他摊位复称,并且叫店家跟随,他这样做有何过错?而真正让矛盾升级的,难道不是水果捞店家的横加阻拦和恶语相向吗?
当然了,常同学的父亲的确存在辱骂对方的行为,被处罚也没问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只对行为本身进行处罚。但不得不说的是,他在自己女儿被那样侮辱的情况下,能控制住不动手就实属不易了,如果换作是某些“光头大哥”,恐怕三位骂人者已经躺地上了。
除此之外,网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水果捞店家到底有没有缺斤短两,这个问题十分关键,因为这是双方矛盾的爆发点,也是双方冲突的根源。
如果店家没有缺斤少两,那么常同学拒绝购买水果捞的行为就十分欠妥,店家加工好了她不要,就意味着店家要把那份水果捞扔掉或者自己吃掉,怎么着都是赔本。
但如果店家的确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是否应当针对此事进行处罚?就算这不归派出所管,但事发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介入了调查,那么调查的结果呢?究竟有没有缺斤少两?是不是该给公众一个答案?
还有,水果捞店辱骂常同学是“小三”的行为,真的仅仅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吗?有没有涉及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罪名——侮辱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水果捞店的三位工作人员,在公众场合辱骂15岁的常同学是“小三”,算不算公然侮辱他人?辱骂未成年人算不算情节严重?说常同学是“小三”算不算捏造事实?
最后,水果捞店已经开不下去了,据网传消息他们一开始换了个地方继续摆摊,只不过被当地的“热心群众”扒了出来,导致无一人消费。并且,还有人往摊位上扔鸡蛋,这样的行为不可取,但的确大快人心。
可问题又来了,水果捞店开不下去是当地“热心群众”的功劳,是广大网民不允许这样的店家存在,那么水果捞店为何丝毫没有受到此前行为的影响而能继续在当地夜市摆摊呢?难道辱骂消费者的行为就罚款了事?事过之后还能继续摆摊?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店家到底有没有缺斤少两!把他们家的称拿去检测一下,或者把那份水果捞复称一下,真的就那么难吗?太原公安局迎泽分局的警情通报,显然难以服众!#央媒评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的通报##头条创作挑战赛##警方通报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多方回应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时事热点头条说#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