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上海崇明地区的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 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5 个月的本人工资。
4、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逐月发放。
5、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和护理期限确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确定。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议参考:
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留相关证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诊断证明等。
3、了解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应当了解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4、协商解决: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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