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机关登记的,人院不予支持。关于实际出资人什么情形请求变更股东法院不支持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实际出资人什么情形请求变更股东法院不支持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二、如何退出投资
一般来说,投资早期类项目,投资人主要靠老股转让或被并购方式退出。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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