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cm²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5、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6、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8、双眼矫正视力≤0.8;
19、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3、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4、晶状体部分脱位;
25、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6、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7、外伤性瞳孔放大;
28、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9、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3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1、铬鼻病(无症状者);
32、嗅觉丧失;
33、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34、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35、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6、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7、鼻中隔穿孔;
38、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9、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40、胸壁穿透创未做闭式引流;
41、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2、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5、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6、卵巢修补术后;
47、输卵管修补术后;
48、乳腺修补术后;
49、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0、慢性轻度磷中毒;
51、工业性氟病 I 期;
5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3、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54、一度牙酸蚀病;
55、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在发生事故或伤害后,尽快就医,确保身体得到适当的治疗和诊断。
2、保留相关证据:保留所有与事故或伤害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发票、照片、证人证言等。
3、咨询专业人士: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能的赔偿途径。
4、协商和解:在可能的情况下,尝试通过协商和解解决赔偿问题。
5、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解失败,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5、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第十三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1、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3、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5、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6、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17、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18、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 号)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1、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22、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条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法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以上内容具体告诉你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除此之外,本文还介绍了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以及赔偿标准的具体流程。相信你已经从文中得到了你想要的答案。如果您还想咨询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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