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的观点吧。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网友咨询: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律师补充: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对于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