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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能被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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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并设立居住权。此后,谭某一直在该房产居住。后来刘某因欠钱被张某起诉,法院判决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为规避执行,将房产过户至母亲谭某。张某发现刘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谭某恐老无所居,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停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等诉讼请求。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对未成年人、老人居住权益的保护。

经登记的居住权可以排除民事债权的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对于约定的居住权,进行居住权登记是其权利设立的要件。这一设立要件体现了居住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属性。对居住权能否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应与不动产物权排除执行的规则一致,对在法院查封之前设立并已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此种居住权可以排除民事债权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谭某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过户给刘某,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刘某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其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受到限制,其亦应保障谭某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其次,该房屋仍登记在谭某名下,过户登记未被撤销前,即使张某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也不能申请执行涉案房产。张某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产。

通故宫本案提醒各位,如果债务人把房子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一定要查询一下房屋有无居住权登记,或者在日常买卖房屋时,要查询一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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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能被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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