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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哪么,什么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公安机关不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补充:

有权立案侦查的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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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什么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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