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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时效发生中断?

比较法上存在中断和不发生中断两种理解。从担保权的从权利属性角度来看,主债权时效期间因中断而重新起算,抵押设定人因此无法援引主债权时效已届满予以抗辩,其实质上就是承认了对主债权债务人发生的时效中断,其效力亦及于抵押设定人。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但在存在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呢?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终止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力上睡觉。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在债务人欠下大量债务后便消失踪迹无法联系,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仍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后果的话,债权人就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后任何权利都无法实现的情况,这与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从法理角度讲,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达到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效果的观点于情合理。

2.对于连带权利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连带之债,要断都断)。

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担保的方式常见的有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担保期间是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期间,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责。保证的担保期间对应的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超过该期间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抵押的担保期间对应的是抵押存续期间,该期间是判断抵押人应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该期间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债权人超过该期间未主张抵押责任的,抵押人免责。质押担保的担保期间参考抵押权存续期间。

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且能够推出债权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债权转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必须是在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或者未届满的情形下,在未起算的情形下,谈不上中断问题,在届满的情形下,也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而涉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问题。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已修订)第二十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和期限内,公司将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各担保对象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在上述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担保方式,签署担保文件,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因特定情事的发生而全部失去其意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

也就是说,依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样应遵循当事人主义的主张抗辩规则。因此,若非义务人援引时效届满的抗辩,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适用问题,只有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利人为了对抗此等抗辩,才需要援引时效中断的规则。

3、在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单次或逐笔签订具体授信或担保协议。在2023年度担保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70%)的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可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可调剂使用。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披露进展情况,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注:①被担保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表中的子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被授权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整,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据此,金融机构的自动扣划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银行的扣划行为,就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进行有效延续。

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基于可能的变化,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可在其担保总额度内遵循有关规定调剂使用,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总裁办公会等决定公司前述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公司对各级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前述对子公司担保额度调整等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若实际发生金额及履行情况等有所更新,公司将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发生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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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什么情况下担保时效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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