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进行伤残鉴定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标准以及一些注意事项进行分级处理,但是也要了解一些标准和依据的,接下来律师工作站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什么是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常识:
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则是员工的器官有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的畸形的情形,并且具有中等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无法生活自理并且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具体的情况包括:轻度智能损伤、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中度癫痫以及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一只脚的功能完全丧失并且伴随着另一只脚的部分功能丧失以及面部具有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等情况。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什么是六级残废
一、什么是六级残废
伤残等级确定,执行200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该标准是目前执行的最新有效标准。标准共分10级。主要是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进行分级。每一个级别都有详细的器官或功能等等损害、障碍及依赖程度的划分标准及依据。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来说,六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有四点;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二、工伤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规定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18个月,六级残疾为16个月;
(二) 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建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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