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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双方要做生意合作或者是办什么事情的时候,都会和另一方先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思,听取对方的意思。在法律规定中,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要约的定义是什么?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律师工作站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要约的定义是什么

一、要约的定义是什么

要约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

二、要约的详细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是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是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是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三)要约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话形式和信函;而要约邀请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主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四)要约需包含将来可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举个例子,摆摊卖水果,吆喝“卖苹果,10元5个”即为要约,顾客一旦答应,即构成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吆喝“卖苹果,又大又甜的苹果”即为要约邀请,即使顾客答应了你的邀请,你也可以随时撤销。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二、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当事人可能愿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下面对要约邀请作具体说明。

1.寄送的价目表。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产生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规定要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告,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和认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买卖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况下,则依法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O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要约的概念是什么

一、要约的概念是什么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的国家广为流行的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其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消费者虽可不必了解何人为真正要约者,但只要按指示投币入机,完成承诺行为,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由机器自动完成。

(二)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三)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约。特定的人并不限于一人,有时要约人欲出售一批货物,他可以向若干个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以同时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等。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三、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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