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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还有救济途径吗?

本律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成功驳回了对方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同时,我们团队也注意到在裁定书最后,并没有向其他法院文书指引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期限内进行上诉、复议、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



那么,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还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本律师在此初步讨论。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而驳回仲裁裁决的裁定属于第(十一)项,当事人无权就此提出上诉。


另外,在法复(1997)5号文件<已失效>中,******也已明确对于驳回仲裁裁决的裁定无权提出上诉


三、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由作为第445个案由,被规定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依法无权申请再审。


另外,在法释(2004)9号文件中,******明确说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无权申请检察院抗诉


在法释(2000)46号文件中,******明确说明,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无权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主要有:保全裁定、现予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未规定驳回仲裁裁决的裁定。


六、当事人无权对驳回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异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由被规定在案由规定第十部分“非诉程序案件案由”中,不属于可以提出异议的特别诉讼程序案件。


七、当事人无权就相同理由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案件感想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讲求的是“一裁终局”,兼顾了效率与公正。裁决书送达后即生效,即对仲裁事项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相对苛刻,这就要求在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谨慎考量,既要考量合同地位,甚至要考量仲裁环境、案例等。


如果己方在合同地位占优,那可以选择当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己方在合同地位中处于不利,那在是否签订仲裁协议或选择哪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需要慎重考虑当中的风险。


可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的情形: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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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还有救济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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