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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