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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仲裁裁决的送达

      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案规则〉〉第51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除了公告送达,〈〈办案规则〉〉第51条还规定了“其他方式”,有三种:

      1直接送达。特别是仲裁调解书只能采用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场人签名、盖章,把该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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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仲裁裁决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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