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事实的构成需要如下要件:
1、时间条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2、实质条件。双方已满足登记法定条件;
3、其他条件。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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