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网生活常识网生活常识网

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是否有效

问题解答: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有效。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诉讼的前置程序通常指的是公司在进行诉讼之前应尽可能采取内部救济措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无法解决的提起诉讼。

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打赏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是否有效》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ssqzcxdydsfyx.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