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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中新研发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谁所有?

合同编 |技术咨询合同新技术成果归属

网友提问

甲公司和小张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小张就甲公司某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小张在提供该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公司的技术资料研发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现在双方就该技术成果的归属产生了争议,甲公司认为小张是利用公司的资料和条件完成的,该成果应当归属于公司;而小张觉得,甲公司的资料和条件只是辅助,该技术成果的研发仍然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该成果应当归属于自己。那么,法律规定,受托人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中新研发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谁所有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 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受托人小张利用委托人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仍然属于受托人小张。

本案例中,甲公司为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小张为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也并没有就因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小张利用委托人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仍然属于受托人小张。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新技术成果归属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 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了新的技术成果,该成果的归属规则是:

  1.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理由是受托人是该新的技术成果的发明创造人。

  2.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理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工作成果,就是要予以利用,进行技术开发,将利用其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于委托人,名正言顺。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应当按照其约定处理,不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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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受托人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中新研发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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