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外国的婚前财产协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婚前财产协议?哪些家庭适合使用?
《法商百问三十一,婚前财产协议究竟适用于哪些家庭?》
这是馨爸的第129篇保险原创文章
本节我们所研讨的题目是婚前财产协议究竟适用于哪些家庭呢?
说实话,婚前财产协议并不是民法典这个时代的新产物,它早就诞生,并且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但是婚前财产协议对于我们社会大众来说却稍微显得比较神秘一些。原因是什么呢?因为我们身边签署的人比较少,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双方的家庭财力不同、双方的文化水平不同、双方的道德标准、对世界的态度也不同。那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婚前财产协议究竟哪些家庭是比较需要签的?
根据我们过往的实操经验来看,有以下几类家庭它是比较适合的,分别是涉外婚姻家庭、再婚家庭以及双方财力悬殊的家庭都比较适合。
比如我们平常所见的各国明星、富豪、政要等等。这些财产实力比较悬殊的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让彼此之间少一份芥蒂,感情更加稳定和纯粹,财富更加明晰。
对于那些再婚家庭而言,因为双方都有一定的财富积累了,再重新组合之后,双方的一些感情和基础状况都是需要磨合和适应的,因此我们也建议签署。
而对于那些涉外婚姻家庭而言,因为双方的文化差异、生活环境、成长经历都比较大的不同,所以对于财产和金钱的观念就会有非常大的区别。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人是在国外他是一种消费性观念,但有些人在国内他是储蓄型观念,所以他们对这方面的差异化会很大。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是有助于缓和这种文化冲突的,可以避免双方未来在财产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以上这三类家庭是比较适合签署的。相关参考的法条呢是民法典的第1063条和第10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这场娱乐圈离婚风波,看涉外婚姻如何避坑
2022年下半年,最让吃瓜群众津津乐道的莫过于台湾明星大S与北京富少汪小菲的离婚后绯闻。随着韩国的光头哥具俊晔、汪小菲的母亲张兰女士加入战场,这场跨越中国大陆、台湾省、韩国三地、涉及到两个大家族的爱恨纠葛之精彩程度令人咂舌。
吃瓜之余,笔者观察到大S与汪小菲,大S与具俊晔之间都是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的典型案例,他们的结婚、离婚和再婚,高调的背后需要履行的是严格的涉外婚姻缔结与解除的法律程序。张兰女士甚至在直播中说“大S和汪小菲还不算离婚,因为俩人结婚是在北京民政局领的证,现在还没有取消,所以大S再婚应该算是犯了重婚罪”。同时,引起这场风波的导火索,即为网上流传的疑似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根据汪小菲在微博上晒出的离婚协议,离婚后的汪小菲背负着巨额的抚养费,其中除了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教育支出等,还包括前妻大S的生活费、日常开支等。一时间,各大社交平台就此掀起了讨论热潮。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尤其关注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手续的合法性以及离婚协议有效性问题。那么,对于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来说,在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程序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借此机会,笔者罗列了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的结婚和离婚程序中常见的5个问题,针对每个问题,简要梳理了相应的解决思路,旨在提供一份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避坑指南。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这里的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涉侨港澳台婚姻包括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出于行文简洁之目的,笔者将上述情况统称为“涉外婚姻”。
在涉外婚姻的结婚程序问题上,笔者将讨论以下3个问题。
问题1: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是否能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承认?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答: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地区登记结婚的,能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承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只要按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注册结婚,且双方结婚不违反中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如年龄、血缘限制、重婚等),中国都将承认已结成有效的婚姻关系。
不过登记后要在中国内地取得法律效力,外国的婚姻登记文件需要办理三级公证认证,即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的婚姻登记文件,通过内地认可的在港在澳机构公证结婚文件后,将文件传送回内地获得承认。
较为特殊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在台湾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首先要提供海基会验证的大陆发放的结婚证书。这意味着涉台婚姻需要办理两地登记,大陆居民欲与台湾居民结婚的,要首先在大陆领取结婚证后,经过公证,通过海基会才可以拿到台湾方面发放的团聚证进入台湾,进入台湾后才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问题2:双方可否在中国登记结婚?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答:只要符合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出示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就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即使是两个外籍人士,长期生活在中国,也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
问题3:涉外婚姻的婚前财产协议效力问题
实践中经常存在婚前协议在不同法域下出现的效力争议问题,需要对婚前协议中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进行梳理和衔接。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签署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前财产协议时,需要格外关注当事人的资产所在地、国籍及经常居所关于婚前协议的规定,可以在协议中增加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以尽量避免因法律适用导致协议效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在境内和境外均有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分别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完成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离婚程序
谈完了结婚,我们的话题就来到了离婚。想要解除涉外的婚姻关系,需要遵守离婚的唯二两条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涉外离婚的话题下,不同的是离婚地点的选择,即存在在国内离婚和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离婚这两种可能性,由此又带来了不同法域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在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问题上,笔者将讨论以下2个问题。
问题4: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离婚,是否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方式一:协议离婚
答: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协议离婚的,其有效性以当地的法律为准。但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的类似“离婚证”的文件存在不被国内行政机构、司法机关承认的风险。
方案二:诉讼离婚
答:持有国外离婚的判决,申请人可至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我国法院只承认外国判决中关于离婚的部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不作承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外离婚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以大S和汪小菲的离婚风波为例,据台媒报道,大S在2021年11月份就已向台湾法院家事庭提交了诉状,诉请与汪小菲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大S名下6亿元的豪宅和汪小菲名下价值3.5亿元资产,以及子女后期的抚养问题,该案最终在法官的支持下达成了调解。对于大S而言,由于其常年居住在台湾地区,又是通过台湾法院调解的方式实现离婚目的,她的离婚程序已经完结。但对于汪小菲而言,他在北京与大S缔结了婚姻关系,在台湾与大S通过法院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他要再婚或者就台湾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大陆资产进行处分,需要就台湾地区生效的调解书到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因此,如果汪小菲尚未向中国的法院申请认可其与大S在台湾地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的话,其母张兰女士在直播时所说的“大S和汪小菲还不算离婚”的言论有一定依据,但其所说的“大S再婚应该算是犯了重婚罪”就是博人眼球的说法了。
当然,中国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不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法院程序及实体的制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因此,汪小菲也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相关的部分另行起诉。但是这两种途径只能择一进行。
问题5:双方可否在中国离婚?
方式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可以协议离婚,并通过中国民政系统办理离婚登记,要求是男女双方共同到场。但如果双方并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可以在中国协议离婚。
方式二:诉讼离婚
只要是在中国登记结婚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均受理相应的离婚诉讼,且涉外婚姻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表为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总结。
虽然爱情无国界,但是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语言饮食、习俗习惯等均有不同。夫妻在相处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在爱情的荷尔蒙褪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发现困难重重。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方式的选择就尤为重要。大S与汪小菲在台湾法院离婚,并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大S来说,一方面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离婚过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高额的离婚补偿,另一方面离婚方式和离婚法院地的选择也赋予了大S在此案中的优势。
然而,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关系因其跨越国境和法域,需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缔结婚姻到解除婚姻关系,每一步骤均需履行严格的程序,也极有可能因为当事人就结婚和离婚方式之选择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就涉外婚姻民事案件产生的纠纷,也更需要专业人士给出建议!
文:包蓉(顾晓静律师指导)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2022年下半年,最让吃瓜群众津津乐道的莫过于台湾明星大S与北京富少汪小菲的离婚后绯闻。随着韩国的光头哥具俊晔、汪小菲的母亲张兰女士加入战场,这场跨越中国大陆、台湾省、韩国三地、涉及到两个大家族的爱恨纠葛之精彩程度令人咂舌。
吃瓜之余,笔者观察到大S与汪小菲,大S与具俊晔之间都是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的典型案例,他们的结婚、离婚和再婚,高调的背后需要履行的是严格的涉外婚姻缔结与解除的法律程序。张兰女士甚至在直播中说“大S和汪小菲还不算离婚,因为俩人结婚是在北京民政局领的证,现在还没有取消,所以大S再婚应该算是犯了重婚罪”。同时,引起这场风波的导火索,即为网上流传的疑似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根据汪小菲在微博上晒出的离婚协议,离婚后的汪小菲背负着巨额的抚养费,其中除了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教育支出等,还包括前妻大S的生活费、日常开支等。一时间,各大社交平台就此掀起了讨论热潮。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尤其关注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手续的合法性以及离婚协议有效性问题。那么,对于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来说,在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程序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借此机会,笔者罗列了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的结婚和离婚程序中常见的5个问题,针对每个问题,简要梳理了相应的解决思路,旨在提供一份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避坑指南。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这里的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涉侨港澳台婚姻包括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出于行文简洁之目的,笔者将上述情况统称为“涉外婚姻”。
在涉外婚姻的结婚程序问题上,笔者将讨论以下3个问题。
问题1: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是否能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承认?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答: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地区登记结婚的,能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承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只要按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注册结婚,且双方结婚不违反中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如年龄、血缘限制、重婚等),中国都将承认已结成有效的婚姻关系。
不过登记后要在中国内地取得法律效力,外国的婚姻登记文件需要办理三级公证认证,即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的婚姻登记文件,通过内地认可的在港在澳机构公证结婚文件后,将文件传送回内地获得承认。
较为特殊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在台湾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首先要提供海基会验证的大陆发放的结婚证书。这意味着涉台婚姻需要办理两地登记,大陆居民欲与台湾居民结婚的,要首先在大陆领取结婚证后,经过公证,通过海基会才可以拿到台湾方面发放的团聚证进入台湾,进入台湾后才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问题2:双方可否在中国登记结婚?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答:只要符合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出示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就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即使是两个外籍人士,长期生活在中国,也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
问题3:涉外婚姻的婚前财产协议效力问题
实践中经常存在婚前协议在不同法域下出现的效力争议问题,需要对婚前协议中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进行梳理和衔接。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签署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前财产协议时,需要格外关注当事人的资产所在地、国籍及经常居所关于婚前协议的规定,可以在协议中增加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以尽量避免因法律适用导致协议效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在境内和境外均有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分别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完成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离婚程序
谈完了结婚,我们的话题就来到了离婚。想要解除涉外的婚姻关系,需要遵守离婚的唯二两条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涉外离婚的话题下,不同的是离婚地点的选择,即存在在国内离婚和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离婚这两种可能性,由此又带来了不同法域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在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问题上,笔者将讨论以下2个问题。
问题4: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离婚,是否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方式一:协议离婚
答:双方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协议离婚的,其有效性以当地的法律为准。但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的类似“离婚证”的文件存在不被国内行政机构、司法机关承认的风险。
方案二:诉讼离婚
答:持有国外离婚的判决,申请人可至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我国法院只承认外国判决中关于离婚的部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不作承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外离婚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以大S和汪小菲的离婚风波为例,据台媒报道,大S在2021年11月份就已向台湾法院家事庭提交了诉状,诉请与汪小菲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大S名下6亿元的豪宅和汪小菲名下价值3.5亿元资产,以及子女后期的抚养问题,该案最终在法官的支持下达成了调解。对于大S而言,由于其常年居住在台湾地区,又是通过台湾法院调解的方式实现离婚目的,她的离婚程序已经完结。但对于汪小菲而言,他在北京与大S缔结了婚姻关系,在台湾与大S通过法院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他要再婚或者就台湾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大陆资产进行处分,需要就台湾地区生效的调解书到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因此,如果汪小菲尚未向中国的法院申请认可其与大S在台湾地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的话,其母张兰女士在直播时所说的“大S和汪小菲还不算离婚”的言论有一定依据,但其所说的“大S再婚应该算是犯了重婚罪”就是博人眼球的说法了。
当然,中国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不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法院程序及实体的制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因此,汪小菲也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相关的部分另行起诉。但是这两种途径只能择一进行。
问题5:双方可否在中国离婚?
方式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可以协议离婚,并通过中国民政系统办理离婚登记,要求是男女双方共同到场。但如果双方并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可以在中国协议离婚。
方式二:诉讼离婚
只要是在中国登记结婚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均受理相应的离婚诉讼,且涉外婚姻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表为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总结。
虽然爱情无国界,但是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语言饮食、习俗习惯等均有不同。夫妻在相处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在爱情的荷尔蒙褪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发现困难重重。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方式的选择就尤为重要。大S与汪小菲在台湾法院离婚,并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大S来说,一方面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离婚过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高额的离婚补偿,另一方面离婚方式和离婚法院地的选择也赋予了大S在此案中的优势。
然而,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关系因其跨越国境和法域,需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缔结婚姻到解除婚姻关系,每一步骤均需履行严格的程序,也极有可能因为当事人就结婚和离婚方式之选择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就涉外婚姻民事案件产生的纠纷,也更需要专业人士给出建议!
文:包蓉(顾晓静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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