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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提出离婚谁就放弃财产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李改

来源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面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使得人们对婚姻越来越缺乏安全感,于是,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希望签订一些协议来约束对方。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如果协议约定:谁先提出离婚,另一方不能分财产,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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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相恋多年,在即将领证之前,二人许下不离不弃的誓言,并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一、大树名下203号房屋原系大树个人财产,现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大树和小草共同共有;二、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何方提出离婚最后导致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自愿放弃将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对方所有。”

婚后,琐碎的生活逐渐消磨了彼此的感情,伴随着无休止的争吵,大树首先诉至法院离婚,小草心灰意冷,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协议书的约定,203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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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203号房屋系大树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大树个人名下,虽然《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归大树和小草共同共有,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大树当庭表示撤销赠与,故203号房屋应属大树个人财产。小草主张根据《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约定,大树提出离婚则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因该约定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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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本案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问题,如何理解夫妻财产约定制对解读该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例外情形,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谁先提离婚谁就放弃财产权利”的约定,看似是对婚姻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它不仅对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同时也限制了离婚的自由。夫妻财产约定仅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不能和婚姻自由进行捆绑。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虽然约定大于法定,但任何协议都不是无底线的,夫妻财产约定虽然可以对财产的归属有一定的限制,但协议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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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谁先提出离婚谁就放弃财产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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