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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问题解答:

试用期不属于的必备条款,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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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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