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买卖双方常常会约定迟延交付、履行瑕疵时的违约责任,但当违约金额明显过高时,违约方是否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石油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油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能源公司向石油公司销售3000吨油品,合计金额2292万元。
在石油公司支付预付款458.5万元后,能源公司却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备好货品。按约定,后者将面临日5%的延期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石油公司甚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能源公司按货款总额支付20%的惩罚性违约金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变更协议》,修改了原合同中的油品售价、交货数量等事项,约定能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提供1300吨油品,双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后,债务结清,原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然而,到了约定变更后的交货日当天,石油公司依旧未能收到装货通知,遂于2022年8月31日向能源公司发函告知《合同变更协议》解除,将按照《油品购销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能源公司收到函件后未提出异议。
经再次函告,石油公司终于在2022年9月6日提货1196.96吨油品。
就能源公司的违约行为,石油公司于今年2月17日向永嘉法院起诉,提出能源公司本应支付按货款每日5%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及惩罚性违约金货款的20%,共计8621万余元。现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为货款的30%即687.6万元,抵消货物尾款后,被告尚需支付231.52万元。
能源公司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均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不应由自己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之约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减少。并请求法院判令石油公司按《合同变更协议》的油品售价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油公司与能源公司约定的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卖方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现石油公司既主张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又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显然过高,应予调整,综合考虑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确定能源公司承担违约金458.4万元(2292万×20%)。同时在石油公司发函告知《合同变更协议》解除而能源公司收到函件后未提出异议时,《合同变更协议》已然解除,针对已经交付的货品价格,应以《油品购销合同》约定为准,扣除预付款,石油公司应继续支付1196.96吨油品的剩余货款455.97744万元。
两项相抵后,永嘉法院最终判决能源公司向石油公司支付2.4225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油品价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段时间内可能会产生较大幅度波动,故而买卖双方尤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品。若未按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的确认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直接约定发生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二为合同通过约定损失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均可请求法院适当调整,至于具体的认定应以损失范围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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