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旨在完善商业银行的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该办法明确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嵌入到信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该办法还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验证和监督机制,确保模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关于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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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其各类表内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体系,准确评估信用风险,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第二章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各项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一)贷款;
(二)债权投资;
(三)应收款项;
(四)其他债权投资;
(五)租赁应收款;
(六)债务工具投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根据评估结果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第八条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标准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信用便利上的实质性减少或延期;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在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第十条 当对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当对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高于其账面价值时,不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其当前的信用风险状况,对所有未逾期的金融工具确定其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历史数据和前瞻性信息,确定违约损失率。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节 迁徙模型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迁徙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迁徙模型是一种基于历史数据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会违约。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迁徙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迁徙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迁徙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三节 违约模型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违约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违约模型是一种基于债务人信用状况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是否会违约。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违约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违约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约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四节 前瞻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考虑前瞻性信息,以反映未来经济状况和信用风险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前瞻性信息应当包括宏观经济指标、行业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债务人经营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前瞻性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确保前瞻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前瞻性信息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第三章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信用便利上的实质性减少或延期;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当对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当对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高于其账面价值时,不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节 迁徙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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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迁徙模型来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迁徙模型是一种基于历史数据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会违约。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迁徙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迁徙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迁徙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三节 违约模型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违约模型来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违约模型是一种基于债务人信用状况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是否会违约。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违约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违约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约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四章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各项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一)贷款;
(二)债权投资;
(三)应收款项;
(四)其他债权投资;
(五)租赁应收款;
(六)债务工具投资。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根据评估结果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第四十条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标准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 or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信用便利上的实质性减少或延期;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当对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当对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高于其账面价值时,不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其当前的信用风险状况,对所有未逾期的金融工具确定其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历史数据和前瞻性信息,确定违约损失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节 迁徙模型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迁徙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迁徙模型是一种基于历史数据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会违约。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迁徙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迁徙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迁徙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三节 违约模型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违约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违约模型是一种基于债务人信用状况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是否会违约。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违约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违约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约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四节 前瞻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考虑前瞻性信息,以反映未来经济状况和信用风险的变化。
第五十五条 前瞻性信息应当包括宏观经济指标、行业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债务人经营状况等。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前瞻性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确保前瞻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前瞻性信息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第五章 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其信用风险状况,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并根据计量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所有未逾期的金融工具确定其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历史数据和前瞻性信息,确定违约损失率。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节 迁徙模型
图片来自于网络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迁徙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迁徙模型是一种基于历史数据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会违约。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迁徙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迁徙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迁徙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三节 违约模型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违约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违约模型是一种基于债务人信用状况的统计模型,用于预测债务人是否会违约。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违约模型,并定期进行验证和更新。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违约模型的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特征。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约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模型参数。
第四节 前瞻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考虑前瞻性信息,以反映未来经济状况和信用风险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前瞻性信息应当包括宏观经济指标、行业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债务人经营状况等。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前瞻性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确保前瞻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前瞻性信息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关键政策和假设,包括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标准、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前瞻性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计量结果,包括各类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等。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前瞻性信息等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情况。
第二节 迁徙模型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迁徙模型的关键参数和假设,包括模型的输入数据、模型的输出结果等。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迁徙模型的验证和更新情况,包括验证的方法和结果、更新的频率和内容等。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迁徙模型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对模型输入数据、模型输出结果等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第三节 违约模型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违约模型的关键参数和假设,包括模型的输入数据、模型的输出结果等。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违约模型的验证和更新情况,包括验证的方法和结果、更新的频率和内容等。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违约模型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对模型输入数据、模型输出结果等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第四节 前瞻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前瞻性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包括前瞻性信息的来源、收集的方法、使用的频率等。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前瞻性信息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对前瞻性信息的敏感性分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十九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关键政策和假设进行审核,确保商业银行的政策和假设合理、审慎。
第九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计量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计量结果准确、合理。
第九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迁徙模型
第九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迁徙模型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迁徙模型合理、有效。
第九十四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迁徙模型的关键参数和假设进行审核,确保商业银行的参数和假设合理、审慎。
第九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迁徙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输出结果准确、合理。
第九十六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迁徙模型的敏感性分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敏感性分析合理、审慎。
第三节 违约模型
第九十七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违约模型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违约模型合理、有效。
第九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违约模型的关键参数和假设进行审核,确保商业银行的参数和假设合理、审慎。
第九十九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违约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输出结果准确、合理。
第一百条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违约模型的敏感性分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的敏感性分析合理、审慎。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办法》的原文,共八章一百零二条,该办法旨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各类表内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详细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标准、迁徙模型和违约模型的建立和使用等,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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