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私自改造如何定罪(擅自改变编配用途罪立案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九章、第十章)2、一人犯罪是否影响家属考公,需要心平气和的讨论3、现在起,这些罪名不归公安机关管!这下全说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九章、第十章)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一人犯罪是否影响家属考公,需要心平气和的讨论
在讨论一件事情之前,都不要妄加评议,冲动的下结论。要先了解和学习,知道了前因后果,然后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讨论。
对于近期网上热议的一人犯罪,是否影响家属考公的问题,闹腾的沸沸扬扬,有赞成的,有反对的。甚至有人谩骂并进行人身攻击。无论赞成还是反对,首先要了解一个人做了什么事会对家属考公有影响。
一般有下列情形的,考公基本就没戏了。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而现在的情况是,如果近亲属中,有被判刑的,无论是什么罪名,是否正在服刑,刑期大小,政审就不会通过了。
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刑?就是触犯了刑法中的某个罪名,目前刑法中一共有483个罪名,可谓法网恢恢。而犯法了会受到什么处罚?目前刑法规定有五种刑罚处罚方法: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还有可能被执行缓刑。无论被执行何种刑罚,都会对近亲属的政审产生影响。
而这483个罪名之中,过失犯罪有48个。什么是过失犯罪,就是你无意识的,没有主观故意,一时疏忽大意,稀里糊涂就犯罪了。
并不是只有杀人放火是犯罪,也不是只有贪官污吏会犯罪,赞同的人未必是原罪家庭,也不是支持死刑犯的子女去开飞机、航母保家卫国。反对的人也没有错,有人可以保证一生不杀人放火,但你未必能保证开车永远不肇事,每个人都游走在法与非法的边缘。合情合理的事,未必合法。
既然刑法中都有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的原则,是否也应该对过失和轻微犯罪人家属一个机会?既然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何不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讨论。
讨论之前,再好好看看这483个刑法罪名,估计也没几个人有耐心看完。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83个)
1 背叛国家罪
2 分裂国家罪
3 煽动分裂国家罪
4 武装叛乱、暴乱罪
5 颠覆国家政权罪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 投敌叛变罪
9 叛逃罪
10 间谍罪
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 资敌罪
13 放火罪
14 决水罪
15 爆炸罪
16 投放危险物质罪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8 失火罪
19 过失决水罪
20 过失爆炸罪
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3 破坏交通工具罪
24 破坏交通设施罪
25 破坏电力设备罪
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2 帮助恐怖活动罪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38 劫持航空器罪
39 劫持船只、汽车罪
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5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丢失枪支不报罪
5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4 交通肇事罪
55 危险驾驶罪
56 妨害安全驾驶罪
57 重大责任事故罪
58 危险作业罪
59 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
60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2 危险物品肇事罪
6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5 消防责任事故罪
6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8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69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70 妨害药品管理罪
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3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5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6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7 走私武器、弹药罪
78 走私核材料罪
79 走私假币罪
80 走私文物罪
81 走私贵重金属罪
8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8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4 走私淫秽物品罪
85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86 走私废物罪
87 虚报注册资本罪
8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9 欺诈发行证券罪
9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91 妨害清算罪
9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93 虚假破产罪
9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96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9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99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0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0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
102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0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04 伪造货币罪
105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0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07 持有、使用假币罪
108 变造货币罪
10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1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11 高利转贷罪
11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1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8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2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2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2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24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2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26 违法运用资金罪
127 违法发放贷款罪
12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2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3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31 骗购外汇罪
132 逃汇罪
133 洗钱罪
134 集资诈骗罪
135 贷款诈骗罪
136 票据诈骗罪
137 金融凭证诈骗罪
138 信用证诈骗罪
139 信用卡诈骗罪
140 有价证券诈骗罪
141 保险诈骗罪
142 逃税罪
143 抗税罪
144 逃避追缴欠税罪
145 骗取出口退税罪
1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7 虚开发票罪
148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9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0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5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4 非法出售发票罪
155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56 假冒注册商标罪
1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58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59 假冒专利罪
160 侵犯著作权罪
161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62 侵犯商业秘密罪
16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16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5 虚假广告罪
166 串通投标罪
167 合同诈骗罪
16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69 非法经营罪
170 强迫交易罪
171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72 倒卖车票、船票罪
173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7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75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76 逃避商检罪 刑第230条
177 故意杀人罪
178 过失致人死亡罪
179 故意伤害罪
180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81 过失致人重伤罪
182 强奸罪
18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84 强制猥亵、侮辱罪
185 猥亵儿童罪
186 非法拘禁罪
187 绑架罪
188 拐卖妇女、儿童罪
189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90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91 诬告陷害罪
192 强迫劳动罪
193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94 非法搜查罪
195 非法侵入住宅罪
196 侮辱罪
197 诽谤罪
198 刑讯逼供罪
199 暴力取证罪
200 虐待被监管人罪
20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02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03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04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05 侵犯通信自由罪
206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0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8 报复陷害罪
209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10 破坏选举罪
21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12 重婚罪
213 破坏军婚罪
214 虐待罪
215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16 遗弃罪
217 拐骗儿童罪
21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1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20 抢劫罪
221 盗窃罪
222 诈骗罪
223 抢夺罪
224 聚众哄抢罪
225 侵占罪
226 职务侵占罪
227 挪用资金罪
228 挪用特定款物罪
229 敲诈勒索罪
230 故意毁坏财物罪
231 破坏生产经营罪
23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33 妨害公务罪
234 袭警罪
23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36 招摇撞骗罪
237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38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39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40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41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242 冒名顶替罪
243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4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45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46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47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48 组织考试作弊罪
24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50 代替考试罪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5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5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5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55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56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5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58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5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60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61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262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26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64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6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6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67 高空抛物罪
268 聚众斗殴罪
269 寻衅滋事罪
270 催收非法债务罪
27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72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7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74 传授犯罪方法罪
27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7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7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78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279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80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8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282 聚众淫乱罪
283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84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85 赌博罪
286 开设赌场罪
287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288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89 伪证罪
29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91 妨害作证罪
29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93 虚假诉讼罪
294 打击报复证人罪
295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96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97 扰乱法庭秩序罪
298 窝藏、包庇罪
2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3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03 破坏监管秩序罪
304 脱逃罪
305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06 组织越狱罪
307 暴动越狱罪
308 聚众持械劫狱罪
309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0 骗取出境证件罪
311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312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13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4 偷越国(边)境罪
315 破坏界碑、界桩罪
316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17 故意损毁文物罪
318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19 过失损毁文物罪
320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21 倒卖文物罪
322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23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24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25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326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28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29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30 非法组织卖血罪
331 强迫卖血罪
33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333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34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335 医疗事故罪
336 非法行医罪
337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38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339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40 污染环境罪
341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42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4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4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45 非法狩猎罪
346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347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48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349 非法采矿罪
350 破坏性采矿罪
351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352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353 盗伐林木罪
354 滥伐林木罪
35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56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57 非法持有毒品罪
35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59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60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36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6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6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64 强迫他人吸毒罪
365 容留他人吸毒罪
366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67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368 组织卖淫罪
369 强迫卖淫罪
370 协助组织卖淫罪
37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72 引诱幼女卖淫罪
373 传播性病罪
37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75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76 传播淫秽物品罪
377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78 组织淫秽表演罪
379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80 阻碍军事行动罪
38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82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83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84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85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386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8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88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389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90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9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392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393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394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95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396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97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98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399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00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01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402 贪污罪
403 挪用公款罪
404 受贿罪
405 单位受贿罪
40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07 行贿罪
408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409 对单位行贿罪
410 介绍贿赂罪
411 单位行贿罪
412 巨额财产
413 隐瞒境外存款罪
414 私分国有资产罪
415 私分罚没财物罪
416 滥用职权罪
417 玩忽职守罪
418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19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20 徇私枉法罪
42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22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23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24 枉法仲裁罪
425 私放在押人员罪
426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27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28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第402条
429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刑第403条
430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第404条
431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43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3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3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35 环境监管失职罪
436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43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3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439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40 放纵走私罪
441 商检徇私舞弊罪
442 商检失职罪
443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444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45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46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44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48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49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50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51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52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53 战时违抗命令罪
454 隐瞒、谎报军情罪
455 拒传、假传军令罪
456 投降罪
457 战时临阵脱逃罪
458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59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6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61 违令作战消极罪
462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63 军人叛逃罪
464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65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66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67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68 战时造谣惑众罪
469 战时自伤罪
470 逃离部队罪
471 武器装备肇事罪
472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73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74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75 遗弃武器装备罪
476 遗失武器装备罪
477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78 虐待部属罪
479 遗弃伤病军人罪
480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81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482 私放俘虏罪
483 虐待俘虏罪
现在起,这些罪名不归公安机关管!这下全说清了
法培课堂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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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都有哪些例外呢?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四百条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四百条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四百零条)。
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诉案件。
主要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案件。
主要包括: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
(二)滥用职权犯罪:18.滥用职权罪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报复陷害罪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9.挪用特定款物罪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非法拘禁罪34.非法搜查罪35.刑讯逼供罪36.暴力取证罪37.虐待被监管人罪38.徇私枉法罪3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0.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1.私放在押人员罪(三)玩忽职守犯罪:
42.玩忽职守罪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4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6.环境监管失职罪
4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8.商检失职罪
4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1.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5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四)徇私舞弊犯罪:
5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5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5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0.枉法仲裁罪
6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2.商检徇私舞弊罪
6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64.放纵走私罪
6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6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6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71.重大责任事故罪
7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3.消防责任事故罪
7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7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8.重大飞行事故罪
7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0.危险物品肇事罪
8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
82.破坏选举罪
8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8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8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88.违法运用资金罪
89.违法发放贷款罪
9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9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9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9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95.职务侵占罪
96.挪用资金罪
9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98.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99.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00.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主要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五、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主要包括: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31):
1.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
4.投降罪(刑法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
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
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
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
9.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
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
11.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
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6.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
17.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
18.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
19.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
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
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
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
23.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
24.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
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
26.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
27.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
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
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
30.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
31.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七、中国海警局管辖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八、海关管辖的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主要包括:
走私罪(10)
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10.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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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都有哪些例外呢?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四百条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四百条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四百零条)。
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诉案件。
主要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案件。
主要包括: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
(二)滥用职权犯罪:18.滥用职权罪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报复陷害罪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9.挪用特定款物罪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非法拘禁罪34.非法搜查罪35.刑讯逼供罪36.暴力取证罪37.虐待被监管人罪38.徇私枉法罪3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0.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1.私放在押人员罪(三)玩忽职守犯罪:
42.玩忽职守罪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4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6.环境监管失职罪
4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8.商检失职罪
4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1.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5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四)徇私舞弊犯罪:
5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5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5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0.枉法仲裁罪
6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2.商检徇私舞弊罪
6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64.放纵走私罪
6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6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6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71.重大责任事故罪
7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3.消防责任事故罪
7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7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8.重大飞行事故罪
7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0.危险物品肇事罪
8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
82.破坏选举罪
8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8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8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88.违法运用资金罪
89.违法发放贷款罪
9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9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9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9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95.职务侵占罪
96.挪用资金罪
9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98.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99.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00.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主要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五、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主要包括: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31):
1.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
4.投降罪(刑法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
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
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
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
9.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
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
11.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
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6.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
17.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
18.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
19.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
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
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
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
23.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
24.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
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
26.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
27.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
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
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
30.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
31.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七、中国海警局管辖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八、海关管辖的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主要包括:
走私罪(10)
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10.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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