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制定的标准。如果您在深圳地区,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那么这个标准将是您参考的重要依据。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cm²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5、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6、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8、双眼矫正视力≤0.8;
19、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3、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4、晶状体部分脱位;
25、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6、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7、外伤性瞳孔放大;
28、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9、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3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1、铬鼻病(无症状者);
32、嗅觉丧失;
33、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34、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35、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6、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7、鼻中隔穿孔;
38、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9、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40、胸壁穿透伤未做开胸探查及引流者;
41、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2、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5、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6、卵巢修补术后;
47、输卵管修补术后;
48、乳腺修补术后;
49、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0、慢性轻度磷中毒;
51、工业性氟病 I 期;
5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3、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54、一度牙酸蚀病;
55、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建议参考:
如果您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建议您在鉴定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并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了解您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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