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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年休假时间怎么算,职工工作时间怎么累计?

一、跳槽员工年休假时间怎么算

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有疑问,如何理解“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员工参加工作以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计入本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内。答案是肯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享受年休假时,应累计计算。

二、职工工作时间怎么累计

从实践中看,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种渠道中反映出来:

一是职工的缴费年限。

这也是最能够清晰反映某一职工工作时间的途径,当前为许多企业所采用。但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末才建立,故对于在此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这一渠道难以全面反映其全部工作时间。

二是职工人事档案中的记载。

人事档案记录了某一职工过往的经历,特别是对于那些参加工作较早的职工,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相比能够更充分地体现该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但不能否认的是,虽然人事档案制度在国有企业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对于职工的重要程度已有所弱化,档案内容缺失甚至档案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人事档案内容存在缺漏的职工,企业已无法从人事档案中明确获知该职工之前的累计工作时间。

三是职工本人所持有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法》第50条、《实施条例》第24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应当写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离职职工开具载有工作时间的“离职证明”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据此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同样有不便之处:首先,向职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仅对2008年1月1日以后为职工办理离职的行为发生效力,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非所有单位都为职工开具“离职证明”;其次,“离职证明”只能反映职工在某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旦由于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职工“离职证明”丢失,职工的相应工作时间将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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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跳槽员工年休假时间怎么算,职工工作时间怎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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