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予撤职处分;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如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1
甲方:
乙方:
随着气温的逐渐回暖,湟西项目的各项工作也将形成大干态势。为确保我项目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经双方协商,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乙方上路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各项施工作业面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二、各施工机械车辆要有专人负责和监管。一切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必须听从和服从甲方的命令和指挥。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三、乙方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并悬挂“XX项目”字样的牌子方能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本项目的道路施工任务。否则,因违反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全部有乙方负责。
四、乙方负责对施工机械的保养和看护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睡觉,如在此期间发生机械零部件丢失和损坏情况,全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各施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对不按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人员,除执法部门处理外,项目部也将给予警告和严厉的经济处罚。
六、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上述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商议。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20 年 月 日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2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跨线立交桥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一. 此合同所称施工安全范围包括:施工机械.汽运车辆.机械操作人员. 机械操作协助\人员等安全。
二. 施工机械. 汽运车辆
1. 项基本原则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施工车辆及现场安全标志符合有关技术指标.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机械设备各项手续齐全.如有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机械上路作业。
2. 乙方机械和汽运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3. 乙方机械和汽运车辆在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充许随意停靠,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4. 乙方机械和汽运车辆应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私接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业务.起土场地遇到外地人员妨碍施工,甲方负责协调.但不负责乙方机械和汽运车辆的误工损失。
5. 乙方机械在作业时和汽运车辆在运土过程中,或因操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6. 乙方机械和汽运车辆在本工程内必须做好防盗.防自燃等工作,如发生遗失.火灾等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三. 机械操作人员及协助人员
1. 乙方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机械和汽运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有证照必须齐全。
2. 乙方应注意安全文明操作,遵守安全规程,不得与地方及其他人员.过往车辆发生矛盾,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与项目部联系,不得将事态扩大。
3. 乙方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疲劳操作.带病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4. 在施工期间该机械和汽运车辆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四. 项目单价.及付款方式
1. 土方装车及运输,每方为参元整,乙方负责运到自定废土场。
2. 土方工程完工之前,甲方必须付给乙方工程款50﹪,完工验收后,二个月时间内付清乘余50﹪。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G107与 乙方(签字):
S308跨线互通立交工程项目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3
为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4
承租方:
租赁方:
使用方: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正常顺利进行,保证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经承租方、租赁方、使用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以确保安全生产。协议如下:
一、 三方共同遵守条款:
1.三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定及管理办法,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三方均有对安全隐患及违章操作有监督和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3.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电动吊蓝使用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三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为出发点。当三方工作中发生矛盾时具体问题由三方协调解决,但一切问题的解决均应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
二、承租方责任及义务:
1.承租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京建法字1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补充》,京建施〔20__〕1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中有关条款。
2.承租方应对租赁方及使用方提出安全要求,并监督执行。
3.承租方应满足租赁方及使用方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
4.承租方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挥违章作业。
5.承租方对违章作业、违反岗位责任制及各级安全管理规定有处罚权力、批评权和建议辞退权。
6.当事故发生后承租方有义务协调处理。
三、租赁方责任及义务
1.租赁方提供的电动吊蓝必须是在北京市建委建档经检测合格的。
2.租赁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使用中的吊蓝进行维修、维护等跟踪服务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3.租赁方在使用电动吊蓝前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吊蓝正确使用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由租赁方统一颁发临时上岗证。
4.租赁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电动吊蓝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动吊蓝设备本身的问题造成使用人员的伤残事故的赔偿,以及给租赁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均由租赁方负责。
四、使用方责任及义务
1.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随意动用吊蓝。
2.电动吊蓝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认各部位无问题时方可进行作业。(按检查表进行检查)
3.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
4.电动吊蓝严禁超载,必须按额定载荷使用。不准将吊蓝做为运输工具垂直运输物品。
5.电动吊蓝任何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应请专业人员维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改任何部位及带病运行。
6.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不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使用方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人员伤、残事故和经济损失等由电动吊拦使用方负责。
五、事故处理
1.由于租赁方机械故障造成的一切事故由租赁方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给予承租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2.由于使用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使用方参照现行规定处理并负责操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
3.无证操作或未经租赁方和租赁方同意私自使用电动吊蓝,发生一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抵触时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现行规定实施。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承租方、租赁方、使用方各执一份。
三方签字之日起到电动吊蓝全部退场这段时间有效。
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盖章) 租赁方(盖章) 适用方(盖章)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5
企业安全生产-你应知道的法律知识
企业法律顾问系列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非常重要,除了涉及人身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如安全生产不规范可能会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安全生产管理需引起企业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吴君瑜律师团队整理出企业安全生产应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点:
一、哪些企业必须安全生产?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必须安全生产,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即使是只从事研发工作的科技型企业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限于制造型企业。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答: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如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如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同上述第4条规定。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当。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时,需能提供培训记录。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同上述第1条。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当,安全生产相应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当。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同上述第1条。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当,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时因无法及时应对而产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同上述第1条。
6.生产经营单位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当。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同上述第6条。
8.生产经营单位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应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如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均应当,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职责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清楚。如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之间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无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免除或减轻人身损害的协议无效。
(2)因协议无效,生产经营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承担数额不等的罚款:
(1)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6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凡在甘溪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甘溪乡人民政府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牢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施工区域应严格落实安全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甘溪乡人民政府乙方:
责任人(签章):责任人(签章):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7
(以下简称甲方) 组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工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确保争创文明工地和标准化管理,保障施工的切身利益,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特制定安全协议如下:
一、 甲方职责:
1、向乙方认真传达国家有关部门、公司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一切安全用具,检查和验收工地上的临时电线、电器、机械、塔吊、外架、井架等一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如外架、井架、临时用电、防火等,并请有关部门审批。
4、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经验,对存在问题落实措施,及时整改,整改有专人负责。
5、对新工人进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办理有关证件和岗前培训工作。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和安全技术交底。
6、对违反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进行处罚和教育。
二、班组职责;
1、班组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项目部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工种的安全,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2、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地证件上岗。
3、班组长必须监督落实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和项目部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协助项目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4、乙方不准带家属进入工地(除项目部批准外),宿舍严禁男女混居,如被发现每次罚50元,由项目部跑批准的家属和子女不准在工地里到处乱跑,不准玩弄各种机械设备,如家属子女由于自身原因在工地里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项目部,保护好现场,配合甲方查明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各自共负责任及费用。
6、班组要对项目部提出的整改意见加以落实,并做到自检、互检,然后由项目部复查。
7、项目部以班组长为主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交底(班组的职工由班组长负责交底),工地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全部由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8、项目部针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和目标制定一系列关于文明施工、落手清的奖罚条例,条例另附。
以上各条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项目部:班组: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8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 出租方及拆装单位基本情况
(1)出租方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
(2)安装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2 本次出租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编号
3 双方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2)设备进场前,双方应共同确定设备的型号、规格和安装平面位置。对多塔作业的,共同确定防碰撞措施。
(3)机械设备进场后由乙方安装调试并办理塔吊备案手续。经有关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安装、拆卸和顶升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和安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特种设备安拆、维修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发生事故或险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并按规定上报。
4 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设备基础施工,并承担基础制作费用。
(2)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并承担电费。
(3)积极配合设备安装、拆除工作保证进出单路畅通。
(4)设备进场后的保卫工作原则上由乙方负责管理设备,如由设备零件被盗,由甲方协助调查,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5)为操作人员解决食宿。(餐费自理)
(6)负责向乙方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总交底和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7)负责审查出租方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指挥人员的资格证书,发现无证人员上岗的,应及时给予制止。
(8)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地基、基础施工图纸和安装方案,配合乙方做好设备地基、基础和附墙预埋件的施工,并做好设备基础周围的排水及防护。
(9)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或要求乙方停止使用。
5 乙方责任与义务
(1)遵守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并随时接受行业、监理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出租的特种设备结构件均应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结构腐蚀或磨损严重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效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应当对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做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况,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由于出租方原因致使机械在使用安装、拆除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3)负责向甲方及时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合格的预埋件和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
(4)设备进场,应及时如实提供设备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和设备安装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辅助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前,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作业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安装、拆卸方案,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应当由安装单位和乙方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向乙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
(6)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负责为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8)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9)负责为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义务。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7、补充条款: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塔吊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篇9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4.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7.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9.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0.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2.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3.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5.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6.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7.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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