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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与承揽关系纠纷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根本不同。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仍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不能使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说承担的责任过重,所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实践中,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指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判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害与承揽关系造成的损害时,要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最终的法益保护目的作出准确判断,而不能相互混淆最终损害当事人。

实践中首先判断出双方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归责原则。


在侵权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只是一方面,要综合判断双方是否都有责任、责任大小、再结合实践,平衡各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不管是提供劳务还是承揽合同,从开始的选人用人到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可能是以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所以提醒各方要积极履行好各自的安全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

来源 米粒儿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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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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