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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与正常上班工资能否同时兼得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是保障性而非赔偿性。

  网友咨询:

  停工留薪期待遇与正常上班工资能否同时兼得?

  律师解答:

  停工留薪期待遇不能与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同时兼得。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待遇项目,是为避免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不能工作且没有工资收入而设计的生活保障措施。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工伤职工不能工作需接受治疗。如受伤者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上班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则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不应享受。

  律师补充:

  停工留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须因工伤受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起算点为受伤日或患职业病之日;二是劳动者须有停止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的必要。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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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停工留薪期待遇与正常上班工资能否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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