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同居财产纠纷一般可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的,可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起诉处理。且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认定为,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的方式判决,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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