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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士的离婚纠纷法官怎么“办”?

近年来,汤阴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大,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深入做好判后答疑,大力推进执行改革,努力做到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从即日起,汤阴法院公众号开设“汤和法声”专栏,通过发布工作动态、讲解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建设平安汤阴、和美汤阴贡献法治力量。


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

“他”先飞

请看汤阴法院宜沟法庭

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称其与被告王某分居近十年,期间自己一直在外打工养育一双儿女,与王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宜沟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王某曾因事故受伤导致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蒋某在其患病后,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给予充分关心与照顾。蒋某在王某患病期间,没有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悖情理,且王某日常仍需定期治疗,经济上确有一定困难,无法独立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为了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诉讼权利,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做好王某情绪疏导的同时,进行蒋某的法律释明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子女均由原告蒋某抚养,被告王某对原告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官提醒

法律并未规定一方在患病期间,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法律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意图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摆脱扶养义务,这种逃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夫妻间的扶持、帮助,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及生活上的照顾,这不仅是婚姻生活的当然之义,更是一项法定义务。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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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特殊”人士的离婚纠纷法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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