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全媒体记者 梁耀华 太原报道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应急预案》,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该预案适用于应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内跨市域的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按照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抢救遇难、遇险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此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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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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