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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如何排除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

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升高,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旦出现债务违约,容易被债权人将其名下已出售给购房人的不动产查封拍卖。

此外,在一般的二手房交易中,由于房屋买卖过程的复杂性和程序性,也可能会出现购房人已签合同、交购房款而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被房主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情况。

什么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三种可以排除执行的购房人异议:

一、针对一般购房人而言,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于符合下列四点要求的可以排除执行。

1.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对于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购房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以下三点亦可以排除执行:

1.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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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如何排除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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